
男子饮酒后身亡同饮者赔付17万被诉 法院判决共同担责。罗某约朋友龚某、杜某去洽谈生意。午间全国前三股票配资,罗某饮酒后在一家足疗店包房内休息,不幸去世。事后,罗某妻子王某与龚某签订赔偿协议,约定龚某支付50万元赔偿款。龚某支付了17万元后,余款未支付。王某将龚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给付剩余的33万元及利息。龚某主张该款项应由全体参与酒局人员共同分担。
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显示,一审法院认为罗某因饮酒过量诱发自身疾病死亡,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;参与酒局的龚某、杜某、代某、李某四人因未尽到合理照料义务存在过错,需共同承担50万元赔偿款。具体分配为:龚某承担25万元,杜某承担20万元,代某和李某分别承担3万元和2万元。一审判决后,杜某等人上诉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2024年1月16日,罗某约龚某、杜某到某县洽谈生意,梁某驾车搭载龚某、罗某从廊坊前往。中午,罗某与龚某、杜某到某火锅店吃午饭,一同就餐的还有梁某、曹某及杜某的朋友代某、李某。午餐中,罗某、龚某、杜某和代某4人喝了酒。饭后约14时许,经罗某提议,杜某和罗某到某足疗店各在一个包房进行足疗按摩,龚某和代某到旁边KTV唱歌。
傍晚17时许,龚某、代某、杜某相约吃晚饭,龚某到足疗店叫罗某,罗某还在睡觉,于是除罗某外,午间共餐的其他6人一起吃晚饭。晚饭后约20时许,梁某开车带龚某回廊坊,未带回罗某。龚某称鉴于杜某是罗某的朋友,有杜某照顾,所以没带回罗某。杜某则称当晚送龚某返回时,还叮嘱对方照看罗某,次日到足疗店寻找,发现罗某已死亡。
足疗店店主李某某及技师董某的询问笔录显示,1月16日14时许杜某等人到店,杜某与醉酒的罗某分别在包房做足疗,另有3人在KTV房间唱歌。董某为罗某服务时,罗某未让技师做足疗,只是做了头部按摩,技师待至下钟便离开。当日17时许,杜某等人离开,将罗某留在包房休息,李某某夜间两次查看罗某在躺着睡觉,于凌晨3点半左右关闭房间灯光。某医院护士崔某的询问笔录显示,其9时许赶到现场时罗某已死亡并出现尸斑,当时死者半躺在足疗椅子上,袜子已穿好,应该是要站起来的时候,没站起来就倒下了。
事发后,王某及龚某等人均认可罗某系意外死亡,非刑事案件,无需尸检及进一步调查。王某称罗某生前患有痛风、糖尿病、高血压。2024年1月19日,龚某与王某签订《协议书》,约定龚某自愿向王某支付50万元。龚某已向王某支付17万元,王某对此认可。龚某提交通话录音主张,其系代替全体参与酒局人员签订协议,赔偿款应由众人共同分担。
一审法院认为,纵观事实经过,罗某系饮酒过量诱发疾病死亡,其自身未关注身体状况、过量饮酒且未尽到自我保护义务,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共同就餐人员对其负有必要的照料义务,未尽到该照料义务的人员存在过错,需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龚某、杜某作为罗某的朋友,对罗某的性格、酒量及身体状况较为了解,劝阻饮酒及醉酒后妥善处置的义务明显高于其他参与人。其中龚某与罗某一同前往当地,明知罗某醉酒却以杜某会照料为由未将其带回,过错程度更高;杜某作为酒局相关参与人,将罗某安置在足疗店休息后未及时关注其后续情况,过错程度仅次于龚某。梁某、曹某分别为龚某、杜某的司机,因工作参与酒局,与罗某互不相识,对罗某无照顾义务,无需承担责任。代某和李某是杜某的朋友,仅负有较轻的照顾义务,过错也较轻。
原告主张的50万元赔偿金额,系其与龚某签订协议所约定,该数额并未畸高且经龚某签字确认,法院予以认定。针对该赔偿款,法院确定龚某承担25万元,杜某承担20万元,代某、李某分别承担3万元、2万元。因龚某已向王某支付17万元,其实际赔偿金额应扣除已支付金额。最终,一审法院判决:龚某赔偿8万元、保全费损失2270元,杜某赔偿20万元,代某赔偿3万元,李某赔偿2万元;龚某对杜某、代某、李某的赔偿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。
一审判决作出后全国前三股票配资,杜某、代某、李某不服上诉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,最终驳回三人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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